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关于实行留学生签证证件签发与考勤、考试成绩双挂钩制度的通知》,出勤率:达到 80%以上(含80%),可办理一年以上(含一年)居留证件;在60%-80%之间,可办理6个月居留证件;未达到60%,将不予签发居留证件。成绩及格率:考试及格科目达到所学科目的50%,可办理一年以上(含一年)居留证件;未达到50%,办理6个月居留证件。
第三条 在华国际学生均应明晰自己的签证、居留许可及临时住宿登记的有效期,如不清楚,应当及时向学校或公安机关询问。持X1签证入境的学生须在入境后一个月内办理居留许可。因个人原因导致证件过期,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责任自负。
第四条 国际学生由于个人原因导致签证、居留许可过期、非法居留者,除接受公安机关处罚外,学校还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过期天数在7天以内者,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过期天数在8-14天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三)过期天数在14天以上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开除学籍或劝退处分;
(四)因签证、居留许可过期、非法居留等原因被公安机关拘留者,学校将取消其学习资格;
(五)因违反上述规定累计两次受到记过处分或累计三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学校将取消其学习的资格。
第五条 以上处分决定将记入学生档案。受到幵除学籍或劝退处分者,学校将立即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对其居留证件进行缩停,并限期离境。
第六条 国际学生家属申请来华陪读的,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持该证明到国际教育学院开具情况说明后,办理签证来华。
来华后须在一个月内办理签证延期手续,届时须提供体检结果、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护照原件。
第七条 国际学生须在居留证件到期前20日申请办理居留证件延期。
第八条 因个人原因导致居留证件过期,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责任自负。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以中英文书就,若有歧义,以中文表述为准。